阅读:3081 次 发布时间:2019-10-18
日前,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机制砂推广应用的意见》。
《意见》要求,力争到2020年,全省机制砂年生产能力达到2000万吨,在河(湖)砂严重不足的地区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到2025年,全省机制砂年生产能力达到8000万吨,基本覆盖河(湖)砂严重不足的地区,有效缓解河(湖)砂短缺形成的供需矛盾,保障建筑用砂的市场需求。
《意见》鼓励废石利用
《意见》规定,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一批大中型机制砂生产基地,不断提高机制砂生产供应能力,促进砂石资源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努力实现全省资源开发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产业聚集"的思路,综合考虑本地资源禀赋条件、环境承载力、河(湖)砂供需状况、建筑用砂市场需求与资源有效供给的辐射范围等因素,视情调整建筑用石料和建筑用砂矿业权设置区划,修改完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依法依规加快出让机制砂项目配套采矿权;
鼓励新建具备年生产机制砂30万吨以上能力的机制砂企业,优先扶持年生产能力100万吨、资源储量500万吨以上的机制砂生产企业。允许符合机制砂质量要求的采石场或其它矿山企业利用采矿废石增加机制砂生产线,配套防尘、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生产机制砂。支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依法增加机制砂生产线,走"散装水泥-机制砂石-混凝土(砂浆)"一体化规模化绿色化生产经营之路;
在确定矿区范围时,需将资源开发利用、矿地综合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三者有机结合起来,科学、合理确定采矿权范围,能够整体设置采矿权的不得分割或部分设置。景德镇、鹰潭、新余、萍乡等河(湖)砂严重短缺的地区,应加快出让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砂采矿权,保障机制砂生产原料的供给;
对资源枯竭或采矿权边界不合理的小型采石场,可以先依法关闭,再合理确定矿区范围重新出让采矿权。对符合空间规划、生态环保、安全生产要求且资源尚未枯竭的采石场,到期后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
非建筑用石料的其它固体矿产矿山在开采许可矿种时,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剥离或掘进过程中不可避免形成的废石(粘土),在符合环保、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矿山企业可加工生产机制砂或直接销售建筑用石料(粘土),并按销售量乘以建筑用石料(粘土)市场基准价计算征收废石(粘土)的采矿权出让收益;
重点建设项目在其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开山(或掘进)、平整场地形成的石料(粘土)供本项目使用的,不需办理采矿许可证;
各市、县(区)应对砂石类矿山实行采矿权总数控制和最低开采规模控制,使机制砂生产企业数量及规模与城市发展规划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等相适应。严格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编制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提高砂石类矿山的整体开发利用水平。
《意见》的印发,标志着江西省推广应用机制砂有了明确的目标和方向。
来源: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转载自砂石骨料网公众号